唐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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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鑫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43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军与曾某文系合伙关系,共同出售钻机及配件材料。自2014年起,周某贵陆续向二人购买货物。根据《材料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旧存货款3.8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陆续产生1700余元、400余元、300余元、800余元、1000元、100余元、1800余元等多笔货款。扣除已付的1万元,经周某贵签字确认,截至2017年2月未付货款为3.4万余元。2017年5月又产生200元货款,未付货款变更为3.5万余元。2019年2月周某贵付款5000元后,剩余3万余元一直未付。2025年4月,孙某军与曾某文委托唐鑫律师向周某贵发送律师函催收,要求其在7日内付款。周某贵签收后仍未履行。孙某军、曾某文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周某贵支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周某贵不服,以诉讼时效已过、钻机存在质量问题致其损失4.6万余元及律师函侵权索要2万元精神补偿为由,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案涉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即被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二是上诉人周某贵主张的钻机质量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发函给予7日宽限期,周某贵于2025年4月19日签收,诉讼时效自同年4月27日起算,一审立案并未超期。关于质量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周某贵提交的照片无法证明涉案钻机系从被上诉人处购买,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律师函系基于委托关系追索合法债权的合规行为,不存在违法侵权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余元由周某贵负担。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精准把控诉讼时效风险,通过发送律师函并设定合理宽限期,成功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有力驳斥了对方“超过三年时效”的抗辩。其次,庭审策略严密,针对对方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和精神损害赔偿,从证据规则角度直击其举证不能的软肋。最后,将非诉催收与诉讼程序完美结合,最终帮助客户在二审中维持胜诉判决,全额挽回货款损失,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