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门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某门窗公司订购某小区三期公寓入户门,规格为1000mm*2400mm,总价49万余元。某房地产公司支付15万元定金后,以入户门尺寸不符合国家防火规范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合同。某门窗公司回复称,系按双方工作人员确认的订货单尺寸0.96米*2.38米生产,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此前,某门窗公司曾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34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后,二审法院改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5万元,某门窗公司收款后交货。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某省高院申请再审及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均被驳回。2024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经强制执行支付25万元后要求发货,某门窗公司要求其先付清剩余货款。同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4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购销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2. 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返还40万元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解除问题,前诉生效裁判及检察机关决定均已认定案涉入户门符合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拒收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且某门窗公司已实际订购产品,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不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关于返还款项问题,某房地产公司未付清剩余费用,且双方此前因尺寸及质量争议导致产品长期囤放产生仓储费用,某门窗公司要求先付款后提货具备合理性。综上,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唐鑫律师作为某门窗公司的代理人,精准把握前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围绕“合同目的可实现”及“对方未付清余款”的核心抗辩点,制定严密的答辩策略。在庭审中,有效论证了己方要求先付款后提货的合理性,成功阻断对方解除合同的企图,最终赢得二审胜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