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鑫,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2529元,(从2020年12月25日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暂计至起诉之日,余下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6日合计向被告出借6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年利率24%,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尚欠本金200000元未支付,故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200000元,借期为1年,约定年利率24%。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1未作答辩,亦为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25、26日分4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600000元,一年后,双方对上述借款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确定被告下欠原告本金2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息24%。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金和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在2019年12月25日书写的借条复印件及在2020年12月25日书写的借条原件、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及原告方在法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年利率24%,庭审中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某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