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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宁律师代理马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获缓刑

发布者:吕宁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案发,马某伙同胡某,通过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某网店销售假冒某品牌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230余万元。2019年7月至案发,汪某、高某通过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某公司网店销售假冒某品牌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70余万元。2020年6月至案发,林某通过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3家网店销售假冒某品牌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公安机关抓获各被告人并查获大量待销售的假冒品牌服装。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马某的辩护人吕宁提出,马某系坦白、初犯、偶犯,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100余万元,家中尚有孩子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分别提出了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退赔及预交罚金等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预交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余万元;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吕宁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量刑辩护策略。针对马某涉案金额巨大、面临实刑风险的困境,吕宁律师重点围绕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一方面,强调马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从轻情节;另一方面,积极协助当事人筹措资金,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100余万元罚金,以实际行动展现悔罪态度。同时,吕宁律师向法庭充分陈述马某的家庭实际困难,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缓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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