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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没有相关标识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工程建筑 |742人看过

地面施工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施工,也有对于一些地下设施如地铁等进行施工,这种施工过程往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对于施工方有严格安全保障要求,如应在施工地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采取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因施工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地面施工没有相关标识致人损害的,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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