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云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是否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797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1245 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由于饲养人的动物导致人损害,饲养人本身并无希望发生所饲养动物伤人的故意。如果饲养人员故意纵容或者唆使其所饲养的动物伤人的,此时动物伤人并不是因为其天性或者受到外界刺激,而是在饲养人员的控制之下,作为饲养人员伤人的一种工具而造成伤害。也就是说是饲养人用所饲养的动物来实施侵害他人行为就如同行为人用刀伤人的性质一样。所以,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这种情况不应该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应该是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应该按照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要求起诉,而不应该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张三敬意唆使所饲养的猎犬咬伤了李四,则张三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