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成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相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速轨道运输,包括铁路、地铁、城铁、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高速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地铁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范畴,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即一般情况下由地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她铁在运行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害事故,同时,还包括从列车上坠落、投掷物品,列车排放能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事故。但是乘客擅自跳人地铁轨道就属于故意,因此地铁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