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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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造成损害的生产厂家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1223人看过

为了规范市场,往往对于面向消费者的商品规定一定的质量标准,这种质量标准是相关商品能够被出售的一种门槛性的标准,只有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商品才能合法的向消费者出售,这一质量标准是有关部门对于商品的最低要求。现实中商品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者在保管、运输过程中的过错或疏忽致使商品不符合使用标准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民法典》第 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些情况下,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即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没有产品质量问题,但消费者如果向其主张侵害赔偿的,生产厂家仍然要承担赔付责任,只是生产厂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相关的销售者或者运输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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