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管理人管理事务开始后,一旦受益人追认,则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就由无因管理制度调整为由委托合同制度来调整,双方均应按本编委托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受益人的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受益人事后对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进行追认,从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起,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从事。
《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管理人管理事务开始后,一旦受益人追认,则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就由无因管理制度调整为由委托合同制度来调整,双方均应按本编委托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受益人的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受益人事后对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进行追认,从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起,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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