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之规定.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能够持续、和平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之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之规定.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能够持续、和平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之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