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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59人看过

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具体而言,误工的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

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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