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93条之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事由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偿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方式。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没有约定及约定不明时在六个月内不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第二,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以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出请求,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责任将发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