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685 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书面订立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议约定保证合同的成立方式和时间。但当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时,只要债权人接收第三人的保证书或主债权债务中的保证条款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也可成立,此时推定债权人默示同意,因为此时债权人无附加义务而增加了权利,对债权人只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