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了保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也需要能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所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
因此《民法典》第67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在实践中,借款人应当主动向贷款人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可以。为了保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也需要能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所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
因此《民法典》第67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在实践中,借款人应当主动向贷款人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