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依其意思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出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确保救灾、扶贫等工作的开展等原因考虑,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第一,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如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等动产、股权等权利作为赠与财产已经办理登记等手续。第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