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633 条之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的解除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仅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第二,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三,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