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应诉。法人的分支机构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的,可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也可以法人为被告,还可以分支机构和法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