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79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作出规定,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此外《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经申请可被撤销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