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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可以拒绝患者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发布者:梁宇宙主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865人看过

《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历资料是患者治疗过程的一个书面记录,患者作为病历资料所记录的当事人,当然有权查阅和复制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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