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人而且差额巨大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反之,对不是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部分不属于巨大的,不构成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说是贪污罪、受贿罪的一种补充,在无法查清行为人的贪污、受贿行为时,可以此罪论处。刑法规定此罪,是由于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行为有时并不能查出来,但是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超出的部分如果其不能证明是合法所得的,就推定其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人而且差额巨大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反之,对不是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部分不属于巨大的,不构成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说是贪污罪、受贿罪的一种补充,在无法查清行为人的贪污、受贿行为时,可以此罪论处。刑法规定此罪,是由于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行为有时并不能查出来,但是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超出的部分如果其不能证明是合法所得的,就推定其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