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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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杉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0日 2961人看过 举报

2025-01-10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桂圆,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 2024年3月19 日至2024年3月25 日临时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于2024年3月26 日被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4月12日由某地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地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刘律师,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 13 日被某地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8月28日在南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1月9日被某地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2月9日由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地看守所。

辩护人周律师,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大葱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4年1月12日被某地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2月9日由浙川县公安局执行建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杉,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榴莲,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24年1月26 日被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律师,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某地人民检察院以浙检刑诉(202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圆杨桃大葱榴莲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圆及其辩护人王律师、刘律师、被告人杨桃及其辩护人周律师、被告人大葱及其辩护人杨杉、被告人榴莲及其辩护人魏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空空与他人出资在某地帝尊酒店五楼开办了龙兴足道。其中,空空出资四十余万元占股65%,被告人杨桃空空欠其的借款八万元作为出资占股30%,主要由空空负责全面经营。龙兴足道开业后,空空在店内按照一个带有密码锁的暗门,招聘一名技师在暗门内从事 399 元的柔式调情按摩服务。

2023年1月份,徐将龙兴足道承包给被告人桂圆,约定由桂圆负责经营管理,杨桃空空提供经营场地,空空杨桃出面协调当地关系以规避公安机关的检查,桂圆按月支付 25000 元“承包费”(其中,空空分得15600 元,杨桃分得 7200 元,侯分得 1000 元,“送水热线”分得 1200 元。)2023 年2月空空因前期在郑州市组织卖淫活动被郑州警方刑事拘留,空空的姐姐被告人大葱2023年3月起与杨桃共同负责协调当地关系,空空应分得的承包费亦由大葱代收。至案发,大葱已收“承包费”154420元,杨桃已收“承包费68300 元。

在被告人桂圆承包经营期间,桂圆先后招聘李某燕、韩某冰、田菜 1、田某 2、彭某林、刘某岩等十余人在店内从事涉黄服务,设置了价格 399 元、599元、799 元的不同价位。在2023年10月10日至 10 月 17 日,涉黄技师李某燕、韩某冰、田某1、刘某岩同时在龙兴足道从事涉黄服务;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15日,涉黄技师李某燕、韩某冰、彭某林同时在龙兴足道从事涉黄服务:期间应当遵守店内的规定,不许私自接活,不能与客人发生冲突,按照桂圆所定的服务及价位使用店内的二维码接受资。2023年 11月 20 日至 11月 30 日,涉黄技师李某燕、韩某冰、田某 2同时在龙兴足道从事涉黄服务。经审计,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29 日,龙兴足道收取的599元、600元、799元、800元的涉黄收入共计 987799 元,非法获利由桂圆与涉黄技师按约定比例分成,对于599 元的涉黄服务,涉黄技师分得280元:对于 799 元的涉黄服务,涉黄技师分得 360 元。

2023年6月左右被告人榴莲应聘该店服务员,2023年9月至 12月中旬,桂圆指使榴莲向客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给失足女排钟、查看监控躲避公安机关检查。榴莲每月领取工资 2500 元,领取到十月份。

2024年3月19 日,被告人桂圆主动到驻马店市平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投

案,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5日临时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杨桃某地公安局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4年1月11日,被告人大葱某地公安局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榴莲经民警电话联系,于2024年1月26 日到某地公安局投案,榴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榴莲某地南阳信息工程学校2021届在校学生,其家庭系贫困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桂圆杨桃大葱榴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凯、**保、**燕、**冰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审计报告,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承包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子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圆杨桃大葱榴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河南省某地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桂圆的辩护人、杨桃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涉及的手淫、口交等涉黄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进入式性服务被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性行为,以金钱交易为目的的性行为,应当认定为卖淫。本案中,价格为 599 元、799 元的“口交”“口爆”涉黄服务均系有偿的进入式性服务,故应被认定为卖淫行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子采纳。

对于被告人桂圆的辩护人提“被告人桂圆的犯罪所得应在扣除涉黄技师分成、股东承包费、水电和人员工资后确定具体数额,并以此作为判处罚金的基础”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桂圆支付的承包费、水电和人员工资的-部分目的是为了组织卖淫,获取利益,该部分投资系其犯罪成本,不应当子以扣除。经审计,被告人桂圆在经营龙兴足道期间,具有卖淫性质的收入共计 987799 元,按照桂圆与卖淫技师约定的分成,对于599元的涉黄服务,涉黄技师分得280元,即桂圆占比53%:对于799 元的涉黄服务,涉黄技师分得 360元,即桂圆占比55%,可计算出桂圆最低获利 523533.47元。本院据此计算被告人桂圆的违法所得,对被告人桂圆的违法所得子以追缴,并以此确定罚金。被告人桂圆杨桃大葱榴莲系共同犯罪,依法确定对四被告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523533.47元)的二倍以上。

被告人桂圆杨桃大葱榴莲共同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桂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杨桃系龙兴足道的股东,参与时间较长,不仅为桂圆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场所,还协助桂圆为组织卖淫协调外围关系,作用次之;被告人大葱空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代替空空收取租金,为桂圆组织卖淫协调外围关系,作用再次之;被告人榴莲桂圆组织卖淫提供劳务,作用较小。综上,被告人杨桃大葱榴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榴莲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桂圆杨桃大葱虽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但三被告人具有主动投案行为,本院对该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桂圆杨桃大葱榴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榴莲系在校学生,家庭困难,涉世未深,无犯罪前科,其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现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能更好实现对被告人榴莲的教育与惩罚,引导其改正错误积极向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榴莲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上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子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主刑和附加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 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 万元。

(刑期自收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24年1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大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榴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对被告人桂圆非法所得人民币 523533.47 元子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杨杉律师,执业于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本着精益求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7002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商品房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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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2311700214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商品房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