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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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方凤律师代理邓某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签订《某项目的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销售某广场项目住宅,目标销售200套以上。协议约定邓某支付10万元合作金至罗某指定账户,罗某负责争取零首付等优惠政策,佣金按邓某40%、罗某60%分成。同年12月,邓某分两次向罗某指定的被告周某账户转账共计10万元。后因罗某未能提供首付贷机构且未实际开展销售,导致合作停滞。邓某遂委托姚方凤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判令罗某、周某连带退还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罗某辩称同意解除,但要求扣除已投入成本;周某辩称其非合同相对人,账户仅为罗某借用,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涉案《销售合作协议》是否应予解除及解除时间的认定;二是罗某是否应全额返还10万元合作金并支付利息,其扣除成本的抗辩是否成立;三是周某作为收款账户名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罗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邓某已依约支付10万元,但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作项目已实际运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罗某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故支持解除协议,解除时间认定为起诉状送达之日即2023年6月30日。因罗某无充分证据证实存在合作支出,应全额返还10万元并支付自解除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周某并非合同相对人,邓某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予以驳回。最终判决:确认协议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罗某返还邓某1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邓某对周某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罗某负担。

 

【律师价值】

姚方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诉讼策略。首先,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准确选择法定解除权,并巧妙利用起诉状送达日作为合同解除日,最大化保障了当事人的利息诉求。其次,针对罗某扣除成本的抗辩,姚律师通过严密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成功促使法院判决全额返还10万元。最后,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了收款账户名义人与合同当事人的界限,确保主债务人责任落实,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