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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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下单、公司收货、股东赖账?姚方凤律师一条聊天记录定乾坤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298人看过 举报

2026-03-04

律师观点分析

姚方凤律师之所以能帮助原告(WY木业)赢得这场官司,核心在于在被告主体混杂、证据链复杂的情况下,成功帮助法庭锁定了真正的债务人,并最大限度扩大了能承担还款责任的责任人范围。

1. 精准固定“谁才是真正的买家”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下单的是前监事Q,代付第一笔款的是XH公司,而欠款的是SM公司。

策略:没有仅凭下单人确定被告,而是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

Q下单时是以公司监事身份。

事后QB(股东)在群里亲口承认这两车货是公司所欠。

效果:这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一公司,排除了Q个人和XH公司的混同,防止了被告方推诿扯皮。

2. 利用“股东未实缴出资”进行穿透追责

面对一家可能空壳的公司(被告一),如果只拿到针对公司的胜诉判决,很可能执行不到钱。

策略:提交天眼查截图,证明被告二B、被告三GP是股东,并主张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

效果: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判决两名股东在未出资的210万和90万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相当于给原告的执行上了“双保险”。

3. 最大化计算逾期利益损失

在货款本金之外,主张了较高的资金占用成本。

策略:主张利息按LPR1.5倍”计算,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效果:法院完全支持了利息计算方式,并支持了从202271日起算的诉求,这意味着委托人不仅拿回了本金,还获得了这几年的资金利息补偿。

姚方凤律师的胜诉之道在于: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了公司债务,再通过工商信息将公司债务穿透到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个人。虽然未能让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最终判决的公司+股东补充赔偿模式,实际上极大地保障了委托人债权的实现可能。

本案的纠纷起因可以概括为:一起因货物交付后尾款未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1. 交易发起:20226月,被告四Q(当时担任被告一公司的监事)通过微信群联系原告,表示要购买胶合板。双方在群里谈好了价格。

2. 货物交付:根据Q的指示,原告分三批发货:

第一批(620日):价值100,180元。

第二批(625日):价值99,612.5元。

第三批(71日):价值105,450元。

3. 付款情况:

第一批货物发出当天,被告五(XH公司)代付了100,180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仅作为代付方,并非实际购买人)。

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合计205,062.5元的货款,一直未支付。

4. 催收与确认:事后,Q在微信群中确认这两车货款是被告一公司所欠,而被告一的股东B也在群里对此表示认可。尽管如此,这笔款项始终没有结清。

总结来说:原告按照被告方人员的指示发了货,对方支付了第一笔货款,但后续两笔合计20.5万余元的货款迟迟未付。在催款过程中,相关责任人也承认这笔债务,但一直没有实际支付,最终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0110民初***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630

判决日期:202571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

身份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备注

原告:南宁市WY木业有限公司

出卖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


被告一:佛山市SM建材有限公司

买受方



被告二:B

股东

未到庭

认缴出资210万元

被告三:GP

股东

未到庭

认缴出资90万元

被告四:Q

前监事

未到庭

负责下单及沟通

被告五:广州XH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代付方


仅代付第一笔货款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 五被告连带支付货款 205,062.5元;

2.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5,062.5元为基数,自202271日起按LPR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事实与理由摘要

20226月,被告Q通过微信群向原告订购三车胶合板;

原告分别于2022620日、625日、71日发货,价值分别为:

第一车:100,180元(已由被告五代付)

第二车:99,612.5元(未付)

第三车:105,450元(未付)

剩余两车货款合计 205,062.5元 未支付;

Q当时为被告一监事,BGP为股东;

被告五代付第一笔货款,非合同当事人。

五、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当事人:原告与被告一(SM公司)为买卖合同双方;

被告五仅为代付方,非买卖关系当事人;

被告Q为被告一监事,其下单行为属职务行为;

被告BGP为股东,未实缴出资;

被告一尚欠货款 205,062.5元 事实清楚。

六、法律适用

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按LPR1.5倍计算;

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判决结果

1. 被告一(佛山市SM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205,062.5元;

2. 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5,062.5元为基数,自202271日起按LPR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3. 被告B在未出资 2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被告GP在未出资 9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 驳回原告对被告QXH公司的诉讼请求;

6. 案件受理费 4,803元、公告费 200元 由被告一承担,BGP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这虽然只是一个基层法院的普通商事案件,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判决逻辑,对类似的中小企业交易、股东责任认定以及证据规则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对当事人双方的直接影响

对原告(WY公司)而言: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得到了法律确认。更重要的是,法院将债务穿透到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个人(BGP),这大大增加了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即使公司账户没钱,原告也可以申请执行两个股东的个人财产。

对被告(SM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公司债务变成了股东的个人潜在债务。特别是BGP,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自掏腰包偿还公司债务。这警示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不是“空头支票”,当公司无法偿债时,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额就是个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上限。

2. 对类案交易的警示作用(商业影响)

“谁下单、谁付款”的混乱模式需规范:本案中,前监事下单、关联公司代付、股东确认债务,这种交易模式非常混乱。判决明确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谁才是真正的交易对手,要看实质(如聊天记录确认、事后追认),而不能只看谁出面联系。

对卖方的启示:业务员或股东个人下单,不代表就是个人交易。只要卖方能证明交易是为公司进行的(如货物送到公司、公司股东事后认可),就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这让卖方在交易时能更放心地接单,不用过分纠结于对接人的身份。

3. 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警示作用(法律影响)

本案严格适用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认缴制下的风险提示:很多人认为认缴的注册资本只要没到期就不用管。本案中,虽然股东的认缴出资日期是2040年,但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法院依然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影响:这提醒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不等于“不缴”。一旦公司对外欠债且无力偿还,未实缴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股东个人财产可能因此受到牵连。

4. 对电子证据认定的示范作用

微信群聊的证明力:法院采信了WY木业下单群”的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特别是认定了QB在群里的表态。

影响:这再次印证了在商事活动中,微信聊天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对于很多通过微信谈生意、没有正式书面合同的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只要保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包含对账、确认欠款等内容),就能在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

5. 对律师代理策略的参考价值

扩大追责范围:姚方凤律师的代理策略中,最有效的一点就是同时起诉公司和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虽然法院没有支持“连带责任”,但支持了“补充赔偿责任”。

影响:这意味着今后在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时,律师在立案之初就应当调取被告公司的内档,核查股东的实缴情况。只要股东存在未实缴、未全面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就应当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清偿保障。

这个案件表面上是追讨20万货款的小案子,但它的影响在于强化了商事交易的规范意识——对于卖家,要注意留存确认债务的证据(如微信记录);对于公司股东,不能把公司当成独立的挡箭牌,认缴的出资额就是需要承担的最终责任。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