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姚方凤律师之所以能帮助原告(WY木业)赢得这场官司,核心在于在被告主体混杂、证据链复杂的情况下,成功帮助法庭锁定了真正的债务人,并最大限度扩大了能承担还款责任的责任人范围。
1. 精准固定“谁才是真正的买家”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下单的是前监事黄Q,代付第一笔款的是XH公司,而欠款的是SM公司。
策略:没有仅凭下单人确定被告,而是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
黄Q下单时是以公司监事身份。
事后黄Q、黄B(股东)在群里亲口承认这两车货是公司所欠。
效果:这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一公司,排除了黄Q个人和XH公司的混同,防止了被告方推诿扯皮。
2. 利用“股东未实缴出资”进行穿透追责
面对一家可能空壳的公司(被告一),如果只拿到针对公司的胜诉判决,很可能执行不到钱。
策略:提交天眼查截图,证明被告二黄B、被告三岳GP是股东,并主张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
效果: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判决两名股东在未出资的210万和90万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相当于给原告的执行上了“双保险”。
3. 最大化计算逾期利益损失
在货款本金之外,主张了较高的资金占用成本。
策略:主张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效果:法院完全支持了利息计算方式,并支持了从2022年7月1日起算的诉求,这意味着委托人不仅拿回了本金,还获得了这几年的资金利息补偿。
姚方凤律师的胜诉之道在于:利用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了公司债务,再通过工商信息将公司债务穿透到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个人。虽然未能让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最终判决的公司+股东补充赔偿模式,实际上极大地保障了委托人债权的实现可能。
本案的纠纷起因可以概括为:一起因货物交付后尾款未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1. 交易发起:2022年6月,被告四黄Q(当时担任被告一公司的监事)通过微信群联系原告,表示要购买胶合板。双方在群里谈好了价格。
2. 货物交付:根据黄Q的指示,原告分三批发货:
第一批(6月20日):价值100,180元。
第二批(6月25日):价值99,612.5元。
第三批(7月1日):价值105,450元。
3. 付款情况:
第一批货物发出当天,被告五(XH公司)代付了100,180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仅作为代付方,并非实际购买人)。
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合计205,062.5元的货款,一直未支付。
4. 催收与确认:事后,黄Q在微信群中确认这两车货款是被告一公司所欠,而被告一的股东黄B也在群里对此表示认可。尽管如此,这笔款项始终没有结清。
总结来说:原告按照被告方人员的指示发了货,对方支付了第一笔货款,但后续两笔合计20.5万余元的货款迟迟未付。在催款过程中,相关责任人也承认这笔债务,但一直没有实际支付,最终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0110民初***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年6月30日
判决日期:2025年7月1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 | 身份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备注 |
原告:南宁市WY木业有限公司 | 出卖方 |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 | |
被告一:佛山市SM建材有限公司 | 买受方 | ||
被告二:黄B | 股东 | 未到庭 | 认缴出资210万元 |
被告三:岳GP | 股东 | 未到庭 | 认缴出资90万元 |
被告四:黄Q | 前监事 | 未到庭 | 负责下单及沟通 |
被告五:广州XH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代付方 | 仅代付第一笔货款 |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 五被告连带支付货款 205,062.5元;
2.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5,0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 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事实与理由摘要
2022年6月,被告黄Q通过微信群向原告订购三车胶合板;
原告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6月25日、7月1日发货,价值分别为:
第一车:100,180元(已由被告五代付)
第二车:99,612.5元(未付)
第三车:105,450元(未付)
剩余两车货款合计 205,062.5元 未支付;
黄Q当时为被告一监事,黄B、岳GP为股东;
被告五代付第一笔货款,非合同当事人。
五、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当事人:原告与被告一(SM公司)为买卖合同双方;
被告五仅为代付方,非买卖关系当事人;
被告黄Q为被告一监事,其下单行为属职务行为;
被告黄B、岳GP为股东,未实缴出资;
被告一尚欠货款 205,062.5元 事实清楚。
六、法律适用
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按LPR的1.5倍计算;
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判决结果
1. 被告一(佛山市SM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 205,062.5元;
2. 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5,0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3. 被告黄B在未出资 2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被告岳GP在未出资 9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 驳回原告对被告黄Q、XH公司的诉讼请求;
6. 案件受理费 4,803元、公告费 200元 由被告一承担,黄B、岳GP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这虽然只是一个基层法院的普通商事案件,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判决逻辑,对类似的中小企业交易、股东责任认定以及证据规则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对当事人双方的直接影响
对原告(WY公司)而言: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得到了法律确认。更重要的是,法院将债务穿透到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个人(黄B、岳GP),这大大增加了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即使公司账户没钱,原告也可以申请执行两个股东的个人财产。
对被告(SM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公司债务变成了股东的个人潜在债务。特别是黄B和岳GP,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自掏腰包偿还公司债务。这警示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不是“空头支票”,当公司无法偿债时,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额就是个人需要承担的风险上限。
2. 对类案交易的警示作用(商业影响)
“谁下单、谁付款”的混乱模式需规范:本案中,前监事下单、关联公司代付、股东确认债务,这种交易模式非常混乱。判决明确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谁才是真正的交易对手,要看实质(如聊天记录确认、事后追认),而不能只看谁出面联系。
对卖方的启示:业务员或股东个人下单,不代表就是个人交易。只要卖方能证明交易是为公司进行的(如货物送到公司、公司股东事后认可),就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这让卖方在交易时能更放心地接单,不用过分纠结于对接人的身份。
3. 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警示作用(法律影响)
本案严格适用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认缴制下的风险提示:很多人认为认缴的注册资本只要没到期就不用管。本案中,虽然股东的认缴出资日期是2040年,但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法院依然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影响:这提醒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不等于“不缴”。一旦公司对外欠债且无力偿还,未实缴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股东个人财产可能因此受到牵连。
4. 对电子证据认定的示范作用
微信群聊的证明力:法院采信了“WY木业下单群”的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特别是认定了黄Q、黄B在群里的表态。
影响:这再次印证了在商事活动中,微信聊天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对于很多通过微信谈生意、没有正式书面合同的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只要保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包含对账、确认欠款等内容),就能在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
5. 对律师代理策略的参考价值
扩大追责范围:姚方凤律师的代理策略中,最有效的一点就是同时起诉公司和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虽然法院没有支持“连带责任”,但支持了“补充赔偿责任”。
影响:这意味着今后在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时,律师在立案之初就应当调取被告公司的内档,核查股东的实缴情况。只要股东存在未实缴、未全面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就应当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清偿保障。
这个案件表面上是追讨20万货款的小案子,但它的影响在于强化了商事交易的规范意识——对于卖家,要注意留存确认债务的证据(如微信记录);对于公司股东,不能把公司当成独立的挡箭牌,认缴的出资额就是需要承担的最终责任。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