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XM公司)免于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1. 切割当事人关系
姚方凤律师首先明确指出,XM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是适格被告。她强调:
张lp不是XM公司的员工,XM公司也未授权张lp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
张hd的付款行为是个人行为,与XM公司无关。
2. 否定代理关系
针对原告主张的“张lp受XM公司委托采购”的说法,姚方凤律师指出:
整个交易过程是由张lp个人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的;
货款催收也是向张lp主张,张lp也承诺支付;
XM公司从未参与交易的磋商、确认或付款。
3. 解释交易背景
姚方凤律师向法院解释了木材行业常见的“代加工”模式:
XM公司与张lp之间是代加工关系,即张lp个人采购原料送到XM公司加工,XM公司再将成品板交付给张lp;
仅凭货物送至XM公司,不能推定XM公司就是买方。
4. 质疑证据关联性
针对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上备注的“XM木业”字样,姚方凤律师指出这仅是送货地址,并非购买方;
对于微信昵称“张hdXM木业”,她指出该名称可以随意变更,不能证明张hd或张lp与XM公司的关系。
5. 引用法律依据
姚方凤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强调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合同主体,不能仅凭送货单认定XM公司为买方。
6. 提交有利证据
姚方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XM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君与刘yz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佐证XM公司并非交易相对方。
结果
法院采纳了姚方凤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本案买卖合同双方为刘yz与张lp;
XM公司仅为收货地点,不是合同相对方;
驳回原告对XM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纠纷缘由可以总结为:一笔木材买卖货款拖欠引发的争议,核心争议在于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
1. 交易经过
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11月18日。
交易双方:原告刘yz(供货方)与被告张lp(购货方)。
交易方式:张lp通过微信与刘yz联系,订购板材。刘yz按照张lp的指示,将货物运送至被告一“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的地址。
交易金额:在此期间,刘yz共供货10次,总货款为842,787元。交易期间,张lp一方支付了部分货款。
2. 欠款产生
对账确认:2024年11月1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458,980元。张lp在后续的微信沟通中(2024年12月5日)对此欠款金额也未提出异议。
付款主体混乱:虽然交易是由张lp联系的,但实际支付部分货款(383,807元)的是被告三张hd。张hd声称自己是出于帮忙,代张lp垫付。
3. 核心争议:该找谁要钱?
原告刘yz认为,张lp是受XM公司的委托来采购的,且货送到了XM公司,张hd也付了部分款,因此三被告(XM公司、张lp、张hd)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但被告方(XM公司和张hd)辩称:
XM公司:我不是买家,只是代加工方(张lp采购原料送到我这里加工),也没有授权张lp采购,所以不关我的事。
张hd:我只是帮忙垫付资金的老乡,不是实际买家,也不关我的事。
4. 法院认定的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定,与刘yz建立买卖关系的只有张lp一人。因为全程都是张lp在用微信联系、确认价格和数量。虽然张hd付了款,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买家或与张lp是合伙关系。XM公司仅是收货地点,也不是买家。
因此,纠纷的最终结论是:张lp个人欠款,应由他个人负责偿还。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0110民初***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5年1月23日
开庭日期:2025年5月8日
判决日期:2025年7月1日
二、当事人信息
身份 | 姓名/名称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原告 | 刘yz | 熊*(广西**律师事务所) |
被告一 | 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 | 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被告二 | 张lp | 未到庭(公告传唤) |
被告三 | 张hd | 覃*、吕*(广西**律师事务所) |
三、原告刘yz的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 458,980元;
2. 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12月19日为 2,045.33元,按年利率5.175%计算);
3.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等)。
四、事实与理由摘要
2024年10月8日至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XM公司供货10次,总货款 842,787元;
被告张lp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交易,原告按指示送货至XM公司;
2024年11月19日对账确认,尚欠 458,980元;
张hd支付了部分货款 383,807元;
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五、被告答辩摘要
XM公司
否认是合同相对方,称仅为收货地点;
与张lp为代加工关系,未授权其采购;
请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张hd
非合同相对方,未参与交易;
仅代张lp垫付部分货款;
请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六、法院查明事实
张lp通过微信与原告交易,确认欠款 458,980元;
张lp微信号实名认证为其本人,但原告主张为张hd使用;
原告曾当庭申请将原告变更为“马山HX木业有限公司”,法院不予准许;
张hd支付部分货款,但无证据证明其为合同相对方。
七、法院认定
原告与张lp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张lp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XM公司、张hd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逾期利息自2024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 4.03% 计算。
八、判决结果
1. 被告张lp支付原告刘yz货款 458,980元;
2. 被告张lp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03%,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驳回原告对XM公司、张hd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11,240元,由被告张lp负担。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