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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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方凤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厘清合同主体,助力当事人免于承担付款责任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161人看过 举报

2026-03-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中,被告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XM公司)免于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1. 切割当事人关系

姚方凤律师首先明确指出,XM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是适格被告。她强调:

lp不是XM公司的员工,XM公司也未授权lp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

hd的付款行为是个人行为,与XM公司无关。

2. 否定代理关系

针对原告主张的lpXM公司委托采购”的说法,姚方凤律师指出:

整个交易过程是由lp个人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的;

货款催收也是向lp主张,lp也承诺支付;

XM公司从未参与交易的磋商、确认或付款。

3. 解释交易背景

姚方凤律师向法院解释了木材行业常见的“代加工”模式:

XM公司与lp之间是代加工关系,即lp个人采购原料送到XM公司加工,XM公司再将成品板交付给lp

仅凭货物送至XM公司,不能推定XM公司就是买方。

4. 质疑证据关联性

针对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上备注的XM木业”字样,姚方凤律师指出这仅是送货地址,并非购买方;

对于微信昵称hdXM木业”,她指出该名称可以随意变更,不能证明hdlpXM公司的关系。

5. 引用法律依据

姚方凤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强调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合同主体,不能仅凭送货单认定XM公司为买方。

6. 提交有利证据

姚方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XM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君与yz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佐证XM公司并非交易相对方。

结果

法院采纳了姚方凤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本案买卖合同双方为yzlp

XM公司仅为收货地点,不是合同相对方;

驳回原告对XM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纠纷缘由可以总结为:一笔木材买卖货款拖欠引发的争议,核心争议在于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

1. 交易经过

时间:2024108日至1118日。

交易双方:原告yz(供货方)与被告lp(购货方)。

交易方式:lp通过微信与yz联系,订购板材。yz按照lp的指示,将货物运送至被告一“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的地址。

交易金额:在此期间,yz共供货10次,总货款为842,787元。交易期间,lp一方支付了部分货款。

2. 欠款产生

对账确认:2024111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458,980元。lp在后续的微信沟通中(2024125日)对此欠款金额也未提出异议。

付款主体混乱:虽然交易是由lp联系的,但实际支付部分货款(383,807元)的是被告三hdhd声称自己是出于帮忙,代lp垫付。

3. 核心争议:该找谁要钱?

原告yz认为,lp是受XM公司的委托来采购的,且货送到了XM公司,hd也付了部分款,因此三被告(XM公司、lphd)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但被告方(XM公司和hd)辩称:

XM公司:我不是买家,只是代加工方(lp采购原料送到我这里加工),也没有授权lp采购,所以不关我的事。

hd:我只是帮忙垫付资金的老乡,不是实际买家,也不关我的事。

4. 法院认定的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定,与yz建立买卖关系的只有lp一人。因为全程都是lp在用微信联系、确认价格和数量。虽然hd付了款,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买家或与lp是合伙关系。XM公司仅是收货地点,也不是买家。

因此,纠纷的最终结论是:lp个人欠款,应由他个人负责偿还。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0110民初***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5123

开庭日期:202558

判决日期:202571

二、当事人信息

身份

姓名/名称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yz

*(广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

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

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lp

未到庭(公告传唤)

被告三

hd

*、吕*(广西**律师事务所)

三、原告yz的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 458,980元;

2. 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1219日为 2,045.33元,按年利率5.175%计算);

3.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等)。

四、事实与理由摘要

2024108日至1118日,原告向被告XM公司供货10次,总货款 842,787元;

被告lp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交易,原告按指示送货至XM公司;

20241119日对账确认,尚欠 458,980元;

hd支付了部分货款 383,807元;

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五、被告答辩摘要

XM公司

否认是合同相对方,称仅为收货地点;

lp为代加工关系,未授权其采购;

请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hd

非合同相对方,未参与交易;

仅代lp垫付部分货款;

请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六、法院查明事实

lp通过微信与原告交易,确认欠款 458,980元;

lp微信号实名认证为其本人,但原告主张为hd使用;

原告曾当庭申请将原告变更为“马山HX木业有限公司”,法院不予准许;

hd支付部分货款,但无证据证明其为合同相对方。

七、法院认定

原告与lp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lp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XM公司、hd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逾期利息自2024126日起,按年利率 4.03% 计算。

八、判决结果

1. 被告lp支付原告yz货款 458,980元;

2. 被告lp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03%,自20241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驳回原告对XM公司、hd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11,240元,由被告lp负担。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