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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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锁息,精准抗辩:姚方凤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追索工程款及利息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1610人看过 举报

2026-02-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中,原告江苏J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律师(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通过一系列精准的法律策略、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胜诉。

一、诉讼策略分析

1. 明确请求权基础,精准定位诉请

姚律师将案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诉请清晰: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逻辑严密,便于法院支持。

二、证据组织与事实还原

2. 合同与补充协议齐全

提交了 2021127日主合同 和 2022224日补充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明确了工程范围、计价方式、付款节点,为工程款计算提供依据。

3. 对账单锁定欠款金额

提交 202233日双方对账单,确认总工程款为 855,580.77元,已付55万元,尚欠 305,580.77元。

对账单是被告认可欠款的关键证据,避免了工程量和价款争议。

4. 发票证明付款义务履行

提交已开具的 5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次开票日期为2024130日),证明原告已履行开票义务,部分款项已具备付款条件。

5. 交付时间证明付款节点已到

提交 2021529日交付证据,证明工程已完工并移交,触发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至95%)。

三、庭审应对与法律适用

6. 引导被告自认关键事实

姚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引导被告认可:

欠款事实;

付款时间节点(2021829日应付至95%2023929日应付清质保金)。

被告自认为法院采纳原告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

7. 利息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主张利息按LPR计算。

虽然法院最终因“先票后款”条款调整了利息起算点,但律师的主张促使法院支持了利息的整体诉求,避免了“无息欠款”的不公结果。

8. 应对“发票前置”条款的策略

法院虽将未开票部分利息起算点延后,但姚律师通过证明:

已开票58万元;

最后一次开票日期为2024130日;

被告已付款仅55万元,未付清已开票部分;

促使法院对已开票部分利息从开票日起算,最大限度保护了委托人利益。

四、诉讼成本控制与程序运用

9. 申请财产保全

原告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支持并裁定被告承担保全费 2,221元,增强了执行保障。

10. 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受理费3,201+ 保全费2,221元),减轻了原告的经济负担。

五、胜诉关键总结

策略

效果

合同、对账单、发票、交付证据齐全

锁定事实,避免争议

引导被告自认欠款与付款节点

法院采信,简化审理

引用司法解释主张利息

法院支持利息诉求

应对“先票后款”条款

部分利息从开票日起算

申请财产保全

保障执行,转移费用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减少原告负担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0109民初***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立案日期:202571

开庭日期:2025812

判决日期:2025922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J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SZ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 被告支付工程款 305,580.77元;

2. 支付自20223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LPR计算);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四、事实与理由摘要

2021127日,原、被告签订《河池**路项目交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河池**农产品冷链物流园配套路网项目提供交通工程施工服务,合同暂定总价 475,113元。

2022224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追加工程内容,暂定总价 170,735元。

原告于2021529日完成施工并交付。

202233日,双方对账确认总工程款为 855,580.77元(已扣税点)。

被告仅支付 55万元,尚欠 305,580.77元。

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以建设单位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五、法院查明事实

合同签订前原告已进场施工,2021529日交付;

202233日双方对账确认总工程款为 855,580.77元;

原告已开具 58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次开票日期为2024130日);

被告已支付 55万元;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节点(2021829日付至95%2023929日付清质保金)无异议。

六、法院意见

1. 合同效力: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合法有效。

2. 工程款本金:被告对欠款无异议,支持原告要求支付 305,580.77元 的诉请。

3. 利息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原告有权主张利息。

但因合同约定付款前需提供发票,故利息起算时间与发票开具挂钩:

已开票部分:以 30,000元(5855万)为基数,自2024130日起计息;

未开票部分:以 275,580.77元 为基数,自原告提供合法等额发票之日起计息。

七、判决结果

1.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5,580.77元;

2. 被告支付利息:

30,000元 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2024130日起至付清之日;

275,580.77元 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自原告提供合法等额发票之日起至付清之日;

3.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 3,201元、财产保全费 2,221元,由被告负担。

八、案例分析

(一)法律适用清晰

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明确了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义务及利息计算方式。

(二)利息计算具有典型性

本案中,法院将利息起算点与发票开具义务挂钩,体现了“先票后款”合同条款的效力,提示承包方在主张利息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开票义务。

(三)被告抗辩未被采纳

被告以建设单位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利息,法院未予采纳,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局限性,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义务不因第三方原因而免除。

(四)质保金支付时间明确

法院采纳了原告关于质保金支付时间的意见,明确了质保金的支付节点,有助于承包方在质保期满后及时主张权利。

案件标的不大,但涉及了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典型的几个风险点:付款条件、发票义务、利息起算、以及"背靠背"抗辩。对于和原告类似的工程分包方、实际施工人来说,这个案子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1. 警惕合同中的"先票后款"条款,它直接影响资金成本

这是本案中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法院虽然判决被告付款,但利息计算严格遵循了合同约定的"先提供发票,后支付款项"

启示: 很多施工方认为只要活干完了,钱就必须给,利息就应该从完工或结算日开始算。但法院明确:如果合同约定付款前置条件是开票,那么不开票,不仅拿不到钱,利息也停止计算。

对策: 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将"请款""开票"脱钩,或者约定"先付款后开票"。如果合同已经这样约定了,那么在项目结算后,应立即、足额开具发票。哪怕对方不给钱,也要把发票先开出来,以此锁定利息起算点。本案中原告因为有一部分发票开得晚(20241月),导致这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了近两年。

2. "背靠背"条款不是拒付工程款的"免死金牌"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建设单位没给我结算,所以我没钱给你们"。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背靠背"条款的抗辩。

启示: 法院完全没有采纳这个理由。这说明司法实践中,总包方不能简单地以"上游没付款"为由,来对抗下游分包方的付款请求。这是总包方自身的经营风险和收款风险,不能转嫁给实际干活的分包方。

对策: 当对方以"甲方还没给我钱"为由拖延时,作为分包方完全可以依据本案的判决逻辑,坚持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如完工验收、竣工验收)付款,而不必接受对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结果绑定。

3. 证据链的闭环是胜诉的基石

原告之所以能快速胜诉,关键在于证据做得非常扎实。

合同齐全: 既有主合同,又有补充协议,明确了计价方式和范围。

对账单是关键: 202233日的对账单,直接锁定了总工程款金额,避免了后续扯皮工程量。

交付证据: 明确了"2021529日交付",这让法院能够准确推算付款节点(如竣工验收后3个月、质保期满日)。

对策: 平时就要注意保存好施工记录、交付确认单、阶段性验收单、定期的对账单。特别是"对账单",一旦对方签字盖章,欠款事实就基本板上钉钉了。

4. 利息主张要"会算账",盯紧起算时间点

本案原告主张从202233日算利息,但法院根据合同和发票情况,分成了两段计算。

启示: 计算利息不是简单地喊个总数。法院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来算。

比如本案,法院和被告确认了"2021829日应付至95%",这意味着大部分工程款从这一天之后就可以主张利息了。

而质保金则是从质保期满后起算。

对策: 在起诉前,就要把合同翻出来,对照竣工验收报告,算出每一个付款节点对应的日期,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如果算错了,不仅拿不到那么多利息,还可能显得不专业。

5. 诉讼保全是一项性价比很高的手段

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支持了,并且判决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启示: 很多当事人担心打草惊蛇或增加成本,不敢申请保全。但实际上,保全可以冻结对方账户,给其施加巨大压力,往往能促成和解或快速回款。即使最后没冻结到钱,2千多的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也没什么损失。

对策: 只要对方有付款能力,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这是在用法律手段给胜诉判决"上保险"

总结一下:

对于做工程的分包方来说,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要签好合同、留好证据、算好节点、开好发票。不要轻信对方"甲方没给钱"的借口,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尤其是要利用好对账单和财产保全这两个利器。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