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姚方凤律师作为原告KR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主要从证据组织、事实还原、抗辩回应、诉讼策略四个维度协助当事人实现了胜诉:
一、证据组织:用“过程性证据”闭环证明履约事实
本案被告的核心抗辩是“原告未完工即撤场、工程未竣工验收”。姚方凤律师并未仅依赖竣工验收文件,而是主动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证明目的 |
施工过程证据 | 现场施工图、施工记录、路口恢复交通时间(2021年8月中旬) | 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已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后继续施工,2021年底已完成 |
履约行为证据 | 2021年12月7日开具430万元增值税发票 | 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申请付款,被告已接收发票并支付360万元 |
催款过程证据 | 2022年4月7日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结算单、请款函等) | 证明原告已主动申请结算尾款,被告未否认工程量、未提出未完工程异议 |
发包方付款证据 | 被告向发包方申请进度款的请款报告及发票 | 侧面印证案涉工程已进入正常付款流程,被告已从发包方获得相应工程款 |
关键胜诉点:在无正式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姚方凤律师通过“发票+付款+微信催款+交付使用”四重证据,完成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的事实证明责任转移,法院认定:“鉴于案涉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本院对KR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二、事实还原:用被告行为反制其主张
姚方凤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巧妙运用了“被告行为逻辑”来反证原告主张:
1. 被告已付工程款360万元——如果原告未完工即撤场,被告为何在2021年12月支付大额进度款?
2. 被告未提供任何第三方施工证据——被告称原告撤场后工程未完,但未提交任何自行施工或另行委托施工的合同、付款凭证、验收记录。
3. 被告在催款过程中未提出异议——2022年4月原告申请尾款时,被告仅要求“按公司制度签字”,从未提出“你们工程没做完”这一核心抗辩。
法院据此认定:“在KR公司申请支付合同尾款的过程中,SZ工程公司从未提出KR公司未完成施工即撤场的相关意见。”——这一事实认定直接瓦解了被告的全部抗辩基础。
三、抗辩回应:精准拆解被告三项答辩
姚方凤律师对被告的三项答辩理由逐一进行了有效回应:
被告辩称 | 律师回应策略 | 法院认定 |
原告未完工即撤场 | 提交施工记录、交付使用证据;指出被告无第三方施工证据 | 不予采信 |
已付款超过实际工程量 | 提交合同总价、发票、付款记录,证明尚欠117.8万元 | 支持原告 |
原告未移交施工资料 | 该主张不属于拒付工程款的法定抗辩事由,且被告未反诉 | 未作为裁判理由 |
特别值得注意: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未移交施工资料”,但未就此提起反诉或独立的履行请求,姚方凤律师在庭上有效弱化了该主张对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影响。
四、诉讼策略:务实让步换取核心胜诉
姚方凤律师在诉讼请求上作出了适度让步,以确保核心诉求(工程款本金)获得全额支持:
1. 利息起算点:原告原主张从2022年4月7日起算。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结算时间、未足额开票,不予支持。姚方凤律师未强行争辩,接受法院调整为起诉日(2023年12月22日)起算——确保了利息仍获支持,且判决金额未打折扣。
2. 保全保险费:合同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未就该项纠缠,避免因小失大。
结果:工程款本金1,178,293.22元全额支持;利息支持至实际清偿之日;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15,405元+5,000元,原告仅承担616元。
五、总结:姚方凤律师胜诉的关键
能力维度 | 具体表现 |
证据意识 | 无竣工验收报告仍能构建完整履约证据链,完成证明责任转移 |
事实洞察 | 从被告付款行为、催款沉默中反制其抗辩 |
抗辩应对 | 逐一拆解被告三项答辩,瓦解其逻辑基础 |
策略务实 | 放弃非核心诉求,集中火力确保本金全额支持 |
庭上表现 | 清晰陈述、精准质证、有效引导法官心证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证据驱动型胜诉。在缺乏最直接的法律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姚方凤律师通过对“履约过程+被告行为+行业习惯”的立体还原,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从而为当事人追回117.8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广西KR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南宁SZ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桂0103民初*****号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一审(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23年12月22日
开庭日期:2024年4月22日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KR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KR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SZ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SZ工程公司”)
三、诉讼请求
1.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工程款:1,178,293.22元
利息:以1,178,293.2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12日为68,494.35元)。
2. 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诉讼费:16,021元
保全费:5,000元
保全保险费:1,246.79元
四、被告答辩要点
1. 原告未完成施工即撤场,工程未竣工验收;
2. 已付工程款360万元已超过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原告未全面移交施工过程资料。
五、法院认定事实
1. 合同签订:2021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改造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含税总价4,778,293.22元,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完成量的90%,竣工验收结算后30日内付清尾款。
2. 履约情况:
原告于2021年7月已进场施工,2021年底完成施工并实际交付使用。
2021年12月7日,原告开具价税合计430万元增值税发票。
2021年12月10日,被告支付工程款360万元。
3. 催款过程:2022年4月7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项目经理发送结算及请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1,178,293.22元,被告未予支付。
4. 证据采信: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施工记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
5. 工程状态认定: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关于“未完工即撤场”的辩称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六、法院裁判理由
1. 合同效力:合法有效。
2. 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已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未完工程或委托第三方施工,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178,293.22元。
3. 利息起算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竣工验收合格及第二次结算的具体时间,也未足额开具发票,不支持从2022年4月7日起算利息,调整为自起诉日(2023年12月22日)起算,按LPR计算。
4. 保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七、判决
1.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293.22元;
2. 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178,293.2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主要为利息起算点及保全保险费)。
八、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16,021元
原告负担:616元
被告负担:15,405元
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全额负担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