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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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方凤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破解“未完工即撤场”抗辩,全额追回工程款117万余元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611人看过 举报

2026-02-12

律师观点分析

姚方凤律师作为原告KR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主要从证据组织、事实还原、抗辩回应、诉讼策略四个维度协助当事人实现了胜诉:

一、证据组织:用“过程性证据”闭环证明履约事实

本案被告的核心抗辩是“原告未完工即撤场、工程未竣工验收”。姚方凤律师并未仅依赖竣工验收文件,而是主动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证据类型

具体内容

证明目的

施工过程证据

现场施工图、施工记录、路口恢复交通时间(2021年8月中旬)

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已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后继续施工,2021年底已完成

履约行为证据

2021年12月7日开具430万元增值税发票

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申请付款,被告已接收发票并支付360万元

催款过程证据

2022年4月7日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结算单、请款函等)

证明原告已主动申请结算尾款,被告未否认工程量、未提出未完工程异议

发包方付款证据

被告向发包方申请进度款的请款报告及发票

侧面印证案涉工程已进入正常付款流程,被告已从发包方获得相应工程款

关键胜诉点:在无正式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姚方凤律师通过“发票+付款+微信催款+交付使用”四重证据,完成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的事实证明责任转移,法院认定:“鉴于案涉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本院对KR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

二、事实还原:用被告行为反制其主张

姚方凤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巧妙运用了“被告行为逻辑”来反证原告主张:

1. 被告已付工程款360万元——如果原告未完工即撤场,被告为何在202112月支付大额进度款?

2. 被告未提供任何第三方施工证据——被告称原告撤场后工程未完,但未提交任何自行施工或另行委托施工的合同、付款凭证、验收记录。

3. 被告在催款过程中未提出异议——20224月原告申请尾款时,被告仅要求“按公司制度签字”,从未提出“你们工程没做完”这一核心抗辩。

法院据此认定:“在KR公司申请支付合同尾款的过程中,SZ工程公司从未提出KR公司未完成施工即撤场的相关意见。”——这一事实认定直接瓦解了被告的全部抗辩基础。

三、抗辩回应:精准拆解被告三项答辩

姚方凤律师对被告的三项答辩理由逐一进行了有效回应:

被告辩称

律师回应策略

法院认定

原告未完工即撤场

提交施工记录、交付使用证据;指出被告无第三方施工证据

不予采信

已付款超过实际工程量

提交合同总价、发票、付款记录,证明尚欠117.8万元

支持原告

原告未移交施工资料

该主张不属于拒付工程款的法定抗辩事由,且被告未反诉

未作为裁判理由

特别值得注意: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未移交施工资料”,但未就此提起反诉或独立的履行请求,姚方凤律师在庭上有效弱化了该主张对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影响。

四、诉讼策略:务实让步换取核心胜诉

姚方凤律师在诉讼请求上作出了适度让步,以确保核心诉求(工程款本金)获得全额支持:

1. 利息起算点:原告原主张从202247日起算。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结算时间、未足额开票,不予支持。姚方凤律师未强行争辩,接受法院调整为起诉日(20231222日)起算——确保了利息仍获支持,且判决金额未打折扣。

2. 保全保险费:合同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未就该项纠缠,避免因小失大。

结果:工程款本金1,178,293.22元全额支持;利息支持至实际清偿之日;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15,405元+5,000元,原告仅承担616元。

五、总结:姚方凤律师胜诉的关键

能力维度

具体表现

证据意识

无竣工验收报告仍能构建完整履约证据链,完成证明责任转移

事实洞察

从被告付款行为、催款沉默中反制其抗辩

抗辩应对

逐一拆解被告三项答辩,瓦解其逻辑基础

策略务实

放弃非核心诉求,集中火力确保本金全额支持

庭上表现

清晰陈述、精准质证、有效引导法官心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证据驱动型胜诉。在缺乏最直接的法律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姚方凤律师通过对“履约过程+被告行为+行业习惯”的立体还原,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从而为当事人追回117.8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广西KR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南宁SZ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桂0103民初*****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一审(普通程序)

立案日期:20231222

开庭日期:2024422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KR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KR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SZ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SZ工程公司”)

三、诉讼请求

1.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工程款:1,178,293.22

利息:以1,178,293.22元为基数,自202247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31212日为68,494.35元)。

2. 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诉讼费:16,021

保全费:5,000

保全保险费:1,246.79

四、被告答辩要点

1. 原告未完成施工即撤场,工程未竣工验收;

2. 已付工程款360万元已超过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原告未全面移交施工过程资料。

五、法院认定事实

1. 合同签订:20211120日,双方签订《改造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含税总价4,778,293.22元,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完成量的90%,竣工验收结算后30日内付清尾款。

2. 履约情况:

原告于20217月已进场施工,2021年底完成施工并实际交付使用。

2021127日,原告开具价税合计430万元增值税发票。

20211210日,被告支付工程款360万元。

3. 催款过程:202247日,原告员工通过微信向被告项目经理发送结算及请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1,178,293.22元,被告未予支付。

4. 证据采信: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施工记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

5. 工程状态认定: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关于“未完工即撤场”的辩称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六、法院裁判理由

1. 合同效力:合法有效。

2. 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已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未完工程或委托第三方施工,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178,293.22元。

3. 利息起算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竣工验收合格及第二次结算的具体时间,也未足额开具发票,不支持从202247日起算利息,调整为自起诉日(20231222日)起算,按LPR计算。

4. 保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七、判决

1.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293.22元;

2. 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178,293.22元为基数,自202312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主要为利息起算点及保全保险费)。

八、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16,021

原告负担:616

被告负担:15,405

保全费:5,000

由被告全额负担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