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中,姚方凤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KR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工作对于委托人最终胜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以下是姚律师的成功代理路径。
1. 精准的案件定位与诉讼请求
锁定核心争议:紧紧围绕《改造施工合同》的暂定总价和已支付款项的事实,将诉讼请求明确为“支付剩余合同尾款及利息”。这避免了将案件引入对己方不利的“工程量鉴定”泥潭(工程量鉴定可能因证据缺失或标准问题产生变数)。
合理主张利息:虽然一审法院未完全支持其起算点,但姚方凤律师提出的利息诉求为法院最终酌情确定利息提供了计算基础和依据。
2. 构建稳固的证据链条
强化履约证据:在一审中,成功组织并提交了《改造施工合同》、430万元发票、360万元付款凭证等核心书证,证明了合同关系、合同总价及部分履行事实。
巧妙运用电子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本案的“胜负手”。该记录证明了:
合同已盖章生效。
SZ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许gd)指导了请款流程,认可了付款流程的推进。
在后续催款中,对方仅以“不审电子版”、“需签字”等程序理由拖延,从未以“未完工”或“擅自撤场”为由拒绝付款。这直接削弱了对方的上诉理由。
提交辅助证据:如现场施工图、施工记录,并与已恢复通车的客观事实相结合,使法官形成“工程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内心确信。
3. 在二审中进行有效的防御与反击
对对方新证据的强力质证:SZ工程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10组新证据试图翻盘。姚律师的质证意见逻辑清晰、攻击要害:
对于以“广拓公司”名义的付款证据(证据16),明确指出其与本案KR公司无关,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成功切割。
对于“借款单”(证据7),结合己方微信记录,揭示其是对方内部付款流程的强制要求,并非真实的借款关系,从而否定了“预付工程款”的说法。
对于“收方单”(证据8),指出其缺乏总包方盖章、仅有项目部章等形式瑕疵,否定其证明力。
对于“授权书”(证据9),指出授权时间晚于部分请款行为,且KR公司已后续解除授权,限制了其证明范围。
坚守核心论点:在答辩中,始终坚持“合同已履行、款项应付清”的核心立场,并强调对方未能举证证明“未完工”或“自行完成后续施工”的关键抗辩事实。
4. 成功引导法官的审理焦点
通过证据和论述,将法庭的注意力从“是否每个细节都100%按图施工”(这需要复杂鉴定)转移到了更宏观、更有利于己方的层面:
合同履行过程:对方在支付360万时未提出工程量异议。
事后行为:对方在微信中对接的是“付款流程”,而非“施工质量问题”或“完工争议”。
工程现状:道路已通车使用,从社会效用和常理上推断工程已基本完成。
这使得法院最终采用了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已有证据,综合认定施工已完成” 的裁判思路,避免了陷入对施工细节的无休止争议。
姚方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一名优秀诉讼律师的核心能力:化繁为简,聚焦核心。没有与对方在“是否每一平方米都铺好”的细节上缠斗,而是通过:
1. 以合同总价为锚点,确立付款基数。
2. 以支付历史和沟通记录为利剑,证明对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认可行为。
3. 以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为盾牌,增强己方主张的合理性。
4. 在二审中精准狙击对方的新证据,捍卫一审胜利果实。
最终,我们帮助委托人建立了一个更可信、更符合常理的“故事”:一家公司按合同施工、开了票、收到了大部分钱、道路也已通车,现在只是要拿回合同约定的尾款。而对方所谓“没干完”的说法,却拿不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这个“故事”成功说服了一审和二审法官,从而赢得了诉讼。因此,姚方凤律师的贡献在于卓越的证据组织能力、敏锐的庭审攻防技巧以及对案件核心争议点的精准把握,最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01民终***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终审)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二、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SZ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KR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一审情况摘要
一审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3)桂0103民初*****号
一审判决结果:
1. 被告SZ工程公司向原告KR公司支付工程款 1,178,293.22元。
2. 被告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保全保险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1元(原告负担616元,被告负担15,405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四、 核心合同与事实
合同名称:《改造施工合同》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20日
工程内容:南宁市市区交叉路口改造工程三期(涉及仙葫1路口、2路口、3路口的碎石层、沥青面层、混凝土垫层施工)。
合同价款:
暂定含税总价:4,778,293.22元
暂定不含税总价:4,383,755.25元
已履行情况:
KR公司已于2021年12月7日开具价税合计4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SZ工程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0日支付工程款360万元。
争议款项:剩余工程款 1,178,293.22元。
五、 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上诉人(SZ工程公司)主张:
1. KR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即擅自撤场,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
2. 一审在无结算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以合同暂定价认定工程款错误。
3. 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及劳务费,共计支付约621万元。
被上诉人(KR公司)主张:
1. 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并提交了施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2. 剩余工程款应依约支付。
六、 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核心认定:
1. 施工完成认定:结合微信聊天记录(SZ工程公司同意办理剩余款项申请,且未以“未完工”为由拒绝)、合同履行情况(支付360万元时未核算工程量)、以及涉案路段已投入使用的事实,认定KR公司已完成施工。
2. 超额支付不成立:SZ工程公司提交的支付给“广拓公司”的劳务费凭证,与KR公司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是支付给KR公司的工程款。
3. 撤场主张无证据:SZ工程公司主张KR公司擅自撤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
4. 资质问题非本案焦点:即便KR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也不影响其在完成施工后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二审判决结果: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1元,由上诉人SZ工程公司负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 关键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KR公司员工陈妮与SZ工程公司员工许gd的沟通记录,显示工程款申请流程及SZ工程公司对付款申请的接收。
《改造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
发票及付款凭证:证明KR公司已开具发票及SZ工程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
现场施工图、施工记录:用于证明KR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
本案是一起发包方以施工方未完工、擅自撤场为由拒付尾款的纠纷。法院经审理,综合合同履行过程、沟通记录及工程已投入使用的事实,认定施工方(KR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支持了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发包方(SZ工程公司)关于未完工及已超额付款的主张,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未被法院采纳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