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2023)桂1421民初***号》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陈DZ的委托代理人姚方凤律师(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通过系统性、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全部核心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张Y支付131,800元租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一、精准锁定法律关系,明确案由与请求权基础
姚律师首先准确识别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劳务、承揽或合伙等其他法律关系。这一定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
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民法典》第703条、第721条);
违约责任可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含利息)。
若定性错误(如误作“设备使用费纠纷”或“无因管理”),可能导致举证困难或请求被驳回。
二、构建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
本案被告缺席,胜诉关键在于原告单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姚律师精心组织了以下四层证据体系:
1. 合同依据(证明权利来源)
提交两份书面《设备租赁协议》,明确: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租金标准(40,000元/月、12,000元/月);
租期、配套人员安排、运费承担等条款。
?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意。
2. 履行凭证(证明原告已履约)
通过后续《欠条》《结算单据》反向印证设备已实际交付并使用,法院采信“被告签署欠款文件”即视为认可设备已接收使用。
3. 债权确认文件(核心胜诉证据)
《欠条》(2022年11月15日):被告亲笔签字捺印,确认欠款112,600元,并承诺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结算单据》(2023年1月16日):再次签字确认新增租金19,200元。
这两份文件构成“自认”,极大降低原告举证难度,即使无发票、银行流水等,法院仍可直接认定金额。
对实际使用时间(破碎机2.5个月、铲车3个月+18天)作出合理解释;
说明112,600元系对原计算总额(约16万)的协商减免结果,体现真实性。
策略亮点:姚律师没有过度依赖原始履行证据(如设备交接单),而是以被告事后书面确认为核心突破口——这是处理“对方可能赖账”类案件的经典战术。
三、科学设计诉讼请求,最大化当事人利益
姚律师在起诉时提出两项核心请求:
1. 本金131,800元:完全对应两份债权文件之和;
2. 统一自2022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
虽然法院最终将19,200元的利息起算日调整为起诉日(2023年5月25日)(因该笔未约定还款期),但姚律师的主张仍具有策略意义:
试探性主张更早起息:争取最大利息收益;
即便部分被调整,本金全额获支持,且利息仍获判——整体目标达成。此外,明确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有效应对被告缺席风险,确保程序顺利推进
被告张Y拒不到庭,可能带来两种风险:
1.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2.判决后执行困难。
姚律师通过以下方式化解:
提前完成充分举证:所有关键证据均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形成完整逻辑链;
强调被告“自认”效力: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自认无需举证);
申请法院依职权审查:在代理意见中强调“被告放弃抗辩,应承担不利后果”。
结果:法院未要求补充证据,直接采信原告主张,快速作出缺席判决。
五、专业细节体现:利息计算与法律依据引用
姚律师在诉状中明确引用“一年期LPR”作为利率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虽本案非借贷,但司法实践中常参照适用)。法院最终采纳年利率3.65%(2022年底一年期LPR),说明其主张具有专业性和可接受性。
同时,在法律依据上紧扣《民法典》第465条(合同效力)、第577条(违约责任),逻辑严密,无冗余或错误引用。
姚方凤律师的胜诉逻辑链
准确定性租赁合同关系> 收集两份书面租赁协议获取被告亲笔签署的《欠条》《结算单据》>构建“合同+履行+欠款确认”闭环证据链>提出清晰、有依据的诉讼请求>应对缺席审理,强化自认证据效力>法院全额支持本金+部分支持利息> 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司法确认
核心制胜点:
以被告事后书面确认(自认)为核心证据,绕过原始履行细节的举证难题,在对方缺席情况下实现高效、全面胜诉。
这体现了姚方凤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实务能力:不仅懂法条,更懂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让法官相信”。
一、基本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桂1421民初***号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普通案件(租赁合同纠纷)
审判组织: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3年5月25日
判决作出日期:2023年6月28日
二、当事人信息(完整)
原告:
姓名:陈DZ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百合镇****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姓名:姚方凤
职务/身份:执业律师
所属律所: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
姓名:张Y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号
应诉情况: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委托代理人
三、原告诉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共计 131,8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15日为 1,397.08元),计算方式如下:
以131,800元为基数,
自2022年12月31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陈述)
1. 第一份租赁合同
签订时间:2022年8月16日
设备名称:桂润1100反击破破碎机 1台
租期: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10月20日(2个月)
月租金:40,000元
配套人员:原告配备1名维护工人
工资标准:9,000元/月
工资、保险、食宿均由被告承担
进场运费:由被告承担(后由原告垫付5,600元)
实际使用时间:2个半月(即至2022年11月初)
2. 第二份租赁合同(铲车)
签订时间:2022年8月22日
设备名称:徐工LW50FV轮式装载机(铲车)1台
设备识别信息:发电机编号 1618G087664
租期: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3个月)
月租金:12,000元
进场运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代付部分)
> 实际使用时间:3个月零18天(即延续使用至2023年1月16日)
3. 欠款确认过程
2022年11月15日:被告签署《欠条》,确认截至该日尚欠原告:
破碎机租金(2.5个月 × 40,000 = 100,000元)
铲车租金(3个月 × 12,000 = 36,000元)
维护工人工资(2.5个月 × 9,000 = 22,500元)
进场运费:5,600元
> 上述合计 164,100元,但经双方协商,被告确认实欠112,600元(可能存在部分减免或抵扣)
承诺还款时间: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
2023年1月16日:因铲车继续使用至该日,被告再次签署《结算单据》,确认新增租金:
使用期间: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月16日(共54天 ≈ 1.8个月)
租金计算:12,000元/月 × 1.6个月 ≈ 19,200元(法院采纳此金额)
未约定还款期限
> 总欠款:112,600 + 19,200 = 131,800元
四、被告答辩情况
未提交答辩状
未出庭应诉
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五、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认定)
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 两份《设备租赁协议》(2022年8月16日、8月22日)
2. 《欠条》(2022年11月15日,张Y签字捺印)
3. 《结算单据》(2023年1月16日,张Y签字)
4. 设备交付及使用相关佐证(虽未详列,但法院采信)
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
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
原告已按约交付设备并履行配套义务;
被告实际使用设备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被告两次书面确认欠款金额(112,600元 + 19,200元);
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
欠款总额 131,800元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六、法院判决理由(说理部分)
1. 合同效力: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援引《民法典》第465条)。
2. 违约责任:
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援引《民法典》第577条)。
3. 利息起算点区分处理:
对于 112,600元:因《欠条》明确约定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故逾期利息自 2022年12月31日 起算;
对于 19,200元:因《结算单据》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法可自 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日2023年5月25日)起算利息。
4. 利率标准:
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3.6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5. 缺席判决合法性:
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七、判决
> 被告张Y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DZ支付设备租赁费用 131,800元;
> 被告张Y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两部分计算:
> 以 112,600元 为基数,自 2022年12月31日 起,按年利率 3.65% 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以 19,200元 为基数,自 2023年5月25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65% 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