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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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方凤律师代理工伤劳动者成功维权案纪实:在确认劳动关系基础上,全额获赔十二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219人看过 举报

2026-01-23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待遇纠纷。被告JR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律师(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法院全部支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一、 姚方凤律师代理的核心争议与策略

1. 坚守根本前提:确立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被告不受管理、无固定工时、按件计酬,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工伤责任。

姚方凤律师策略:

直接援引生效判决:在答辩中首要指出,双方劳动关系已由(2023)桂0181民初4464号及(2024)桂01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此策略一举奠定了本案的审理基础,使“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核心问题无需重复审理,将法庭焦点直接引向待遇计算。

效果: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采纳了这一观点,彻底驳回了原告关于劳务关系的主张,为后续所有工伤待遇的支付扫清了法律障碍。

2. 紧扣法律依据: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原告主张:因未参保,计算标准不应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姚方凤律师策略:

明确法律后果:在答辩中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明确了原告的赔付义务是法定责任,与是否参保无关。

支持仲裁计算标准:认可仲裁委以“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基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时的补充计算规定。

效果: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逻辑,认定因原告未缴费且被告工作未满12个月,依法采用法定保底标准(2022年广西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项一次性补助金,维护了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3. 稳定诉讼预期:认可仲裁结果

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姚方凤律师代理)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并当庭表示认可裁决内容。此举向法庭传递了被告方诉求合理、仲裁裁决公正的信号,将诉讼压力完全置于试图推翻裁决的原告一方。

二、 案件关键点与律师贡献

胜诉基础巩固:姚方凤律师通过援引生效判决,将本案从“定性之争”(是否劳动关系)转化为“定量之辩”(待遇如何计算),战略上取得绝对主动。

赔偿数额锁定:其对于工伤待遇计算标准(社会平均工资60%为保底)的坚持,确保了在被告实际工资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仍然获得了法律框架内最有利的计算基数,最终法院判决总额与仲裁裁决完全一致(122,605.56元)。

程序把握得当:在仲裁阶段已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裁决的基础上,于诉讼阶段采取了稳固防守的策略,有效抵御了用人单位的诉请,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当事人讼累。

三、 案件启示与律师价值体现

本案清晰展现了在工伤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以下价值:

1. 事实梳理与定性能力:能从复杂的用工表象(如按件计酬、时间不固定)中,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实质,并运用“既判力”原则固定有利事实。

2. 法律适用精准性: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中关于未参保单位责任、本人工资认定、各项待遇计算标准及基数的复杂规定。

3. 诉讼策略有效性:选择最有力的论点进行防守反击,放弃对已有利裁决的上诉以聚焦庭审,体现了以结果为导向的策略思维。

姚方凤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堪称工伤待遇纠纷中劳动者一方诉讼策略的典范。通过有效运用生效法律文书、精准把握工伤待遇计算的法律规定,成功驳回了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责任的全部诉求,有力维护了受伤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桂0181民初***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南宁横县LC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JR(劳动者)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一审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2,605.56

二、案件基本事实

1. 劳动关系认定:

被告JR202326日起在原告处从事木材加工工作。

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另案生效判决(2023)桂0181民初4464号、(2024)桂01民终1849号中确认,时间为202326日至202398日。

2. 工伤事实:

2023517日,被告在工作中被模板夹伤右手,住院19天。

2024711日,被认定为工伤;2024924日,鉴定为工伤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3517日至816日。

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资情况:

被告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202323426元、33695元、42024元。

仲裁委及法院认定其月平均工资为3367.43元。

三、法院裁判要点

1. 劳动关系成立:

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劳务关系”不成立。

2. 工伤保险责任不可免除:

即使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

3. 各项待遇计算标准:

本人工资基数:因未参保且工作未满12个月,按广西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738.3/月)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 → 33,168.1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工资 → 42,644.7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工资 → 33,168.10

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 × 3367.43元 → 10,102.29

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 × 25元 → 475

住院护理费:按广西2022年相关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 2,797.37

劳动能力鉴定费:250

4. 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法院认定被告于202398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四、判决结果

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22,605.5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明确了: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可否认;

2.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仍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3. 工资基数计算规则,在无法确定本人工资时,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计算,而非最低工资标准。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