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郭家梁,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作室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确认被告通过提供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的形式向用户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书,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以往通过网络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非法传播的行为存在维权困难大、维权成本高昂等问题,即使能够追究侵权人责任,权利人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相对较低,导致权利人往往对规模不是特别巨大的侵权人不予追究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律师取证难度降低等因素出现,这种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网盘、网络店铺等方式非法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得到有效打击,有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