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拉人头加荐股微信被控诈骗共犯,成功降格为帮信罪,顺利取保候审
关键词:诈骗罪、加微信、人头费、推荐股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取保候审
案件事实:诈骗团伙“YY”联系到嫌疑人刘某某及其他人员,让刘某某推荐他人添加诈骗团伙的“荐股老师”微信,添加微信一人,刘某某便获得10—50元“人头费”,后被害人报警。
律师作用:从案件事实出发,指出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1)、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其不明知后续犯罪团伙在实施诈骗行为,也不具备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与犯罪团伙之间缺乏紧密的犯意联络,更不存在共谋,未实际参与诈骗,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即使刘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不长,获利也不多,并且后面也是主动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
冯霜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