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犯罪低龄化这个话题充斥着整个朋友圈,前有屡禁不止的校园霸凌不断挑战着人们的下限,后有14岁少年故意杀人令人瞠目结舌,人们不禁感叹现在社会到底怎么了,道德的滑坡已经愈演愈烈甚至连法律都不能管一管了吗?不评论案件本身是杨律师的一贯原则,不过杨律师今天将对大家所关心的系列案件中反映的犯罪低龄化的法律适用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相关法律 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现象探究 现行刑法中对于刑事犯罪中的认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恶性,二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每个犯罪的必备条件,今天不再赘述。我们要探讨的主要是主观性恶性。 之所以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其理论依据在于年龄较小的孩子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同时也缺乏自控能力。从犯罪的源头来说,他们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从犯罪后的惩罚来说,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因此对他们过重的惩罚也许并不能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然,伴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充满了争论。 不过,不负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接受任何处罚,只是不受刑事处罚而已。法律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这个“必要的时候”就充满了漏洞,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却无明文规定。与此同时,我国收容教养制度也处于起步阶段,配套设施也极不完善。这也就是为什么只要不负刑事责任,这些孩子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有效惩罚。 大陆法系制定此条法律的宗旨是乐观主义,但是他们乐观的背后却是较为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和教养制度。 不言而喻,每个孩子都是国家的希望,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尽管人们对于美好依旧充满着希望,但是现实总是差强人意,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低龄化犯罪,我们不能只是事后后悔,应该主动出击,不断加强家庭教育、完善法律法规,让每一个14岁的孩子成为真正的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