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霖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法常用条款解析-----赠与合同(二)

发布者:杨忠霖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02人看过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大胖解析:


  • 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被赠与人如果没有完成义务,赠与可以取消。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胖解析:


  • 瑕疵的界定标准主要是看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目的达到,例:甲答应赠与100万现金给乙救急支付医药费,但中途甲反悔了要给乙一个价值100万的古董,让乙自己卖了换钱。因为甲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乙救急治疗,而古董则不属于可以直接使用的货币,因而不属于瑕疵。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大胖解析:


  • 赠与撤销有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