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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员工缴纳医保发生工伤,公司被判赔69万元

作者:周黔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次举报

基本事实

某就职于北京一家装修公司,其工作期间公司并未给其缴纳社保,2016年其被外派到上海,在上海工作时其在上下班的过程当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严重受伤,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某在20175月在上海就所发生的事故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法院判决认定肇事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认定王笑非支出包括外购药物费在内的医疗费合计474529.02元,住院109.5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依据鉴定意见计算的护理期270日的护理费16200元,参照上海市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水平酌定误工费38206元,并判决肇事者赔偿王笑非上述款项的50%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考虑到尚有一半费用未获得补偿,他便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标准支付该部分费用。然而,公司不同意他的请求。故王某在201712月在北京认定为工伤。20183劳动能力鉴定,其达到二级伤残标准,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王笑非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仲裁机构按照月薪9600元的标准核算后,裁决公司应支付王笑非工伤医疗费42199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2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160元、病假工资14030.5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0元、伤残津贴171360元、生活护理费68180.93元。并认为公司应自20201月起向王笑非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至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出现之时。一审二审均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分析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素,一是必须满足时间限制,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员工若被认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无法认定工伤。三是必须为交通事故,若是因为其他原因受伤,比如摔倒或被狗咬伤等,则难以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认定为工伤,除可以得到交通事故第三人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外,同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中不包括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受工伤职工有权要求双重赔付的法律基础在于其双重主体身份,职工既是被侵权人,又是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其身处两个法律关系,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依照不同法律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这也体现出法律对职工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和保护。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社保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并认定为工伤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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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伤赔偿、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