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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案件中,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发布者:上海金钻(宁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1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征收补偿款引起纠纷,岑文琦律师作为被告林某义、陈某丽、毛某玉的代理人,不懈努力帮助委托人固定证据,在一审以及二审中均大获全胜,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感激不已,热泪外涌,对岑文琦律师给与了高度的评价。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日,原告贾某起诉被告林某义、陈某丽、毛某玉等人,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1/4。

本案中,贾某为被告毛某玉之孙女,陈某丽为毛某玉之儿媳,林某义为毛某玉之孙子,系争房屋征收时,原告与被告户籍均处于系争房屋下,但原告贾某自户籍迁入后未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并不具有享受该补偿款的权利,2020年5月24日林某义领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433.6766万元后,贾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该补偿款的1/4。

在岑文琦律师的代理下,本案一审获得胜利,后原告贾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难点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共同居住人必须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满一年,本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一审中,岑文琦律师不懈努力,收集了所有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振振有词的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词,得到法庭的赞赏。二审中,在本案件一审大获全胜的基础上,继续代理二审案件的关键在于维持一审的判决。岑文琦律师仔细考虑对方代理人可能提出的新观点,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在庭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使对方的观点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采纳了岑文琦律师的观点以及证据,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同样完全采纳了岑文琦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是在岑文琦律师的细心和不懈努力下,两次庭审才能均获得完全胜利,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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