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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15日 | 发布者:刘鹏 | 点击:1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北XX14幢平方101至102。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北京XX律师。被告:XXX,男,...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北XX14幢平方101至102。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北京XX律师。

被告:XXX,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陈X,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X、第三人陈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向XX公司支付其从北京XX公司、湖南XX公司获取的利益XXX元人民币(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金额,具体以实际收入为准);2.判令XXX向XX公司支付2021年度的业绩补偿款XXX.76元人民币;3.判令XXX向XX公司支付其从事竞争性业务给XX公司及关联公司造成的业绩损失752439.85元人民币(暂计算至2022年5月);4.判令XXX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70万元人民币;5.判令XXX向XX公司赔偿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人民币、公证费13226元人民币、保全保险费8013元;6.判令XXX将其持有的XX公司0.1928%的股权转交给XX公司或XX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如不能交付,则赔偿损失135168.34元人民币(依据2022年1月28日XX公司股票成交价均价1.13/股标准计算);7.判令XXX将其持有的湖南XX公司18%的股份(对应出资额108万元)交付给XX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8.判令XXX将其持有的宁波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7541%的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880.10964万元)交付给XX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9.判令XXX将其持有的北京花样年华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4.2204%的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2.0258万元)交付给XX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0.判令XXX将其通过陈X代持的湖南XX公司16%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60万元)交付给XX公司,陈X配合办理交付及变更登记手续;11.判令XXX将其持有的湖南世纪明德研学实践教育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95%的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159.99万元)交付给XX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2.判令X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13.判令XXX向XX公司赔礼道歉,在行业内权威媒体(如湖南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教育家》杂志等)发表公开道歉声明,并允许XX公司在“世纪明德”微信公众号、“世纪明德”微博账号对道歉声明进行转载;1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X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3日,XX公司委派XXX担任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韶山XX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双方签订《业绩约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业绩指标承诺,XXX承诺其在经营管理韶山XX公司期间,韶山XX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税后净利润达到150万元,考虑到计算偏差浮动后净利润不得低于135万元,若XXX未完成签署年度业绩承诺,则XX公司或XX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有权行使回购/受让XXX持有的韶山XX公司所有股份和韶山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份额,但如果回购/受让时,XXX持有韶山XX公司的股权为零,则XX公司有权选择要求XXX补足税后净利润的差额,税后净利润差额=各年度承诺的税后净利润值-各年度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值。协议书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XXX保证在协议生效期间或XXX担任XX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重要席位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XXX不会直接或者间接:(1)开展或从事与XX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2)招揽、引诱XX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用户、客户、供应商等;(3)雇佣、招揽或引诱XX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经理、顾问或员工脱离XX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4)就任何交易或业务中,将XX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标识、类似标记、名称等在其控制的公司作为名称使用,能够或可能导致上述名称与XX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称、业务或产品发生混淆;(5)其他直接或间接的通过任何手段损害XX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益之行为。协议书同时约定,若XXX违反上述竞业限制条款约定,XX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无条件以零对价回购/受让XXX所持有的XX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同时XXX应当就其从事同业竞争所获取的全部收益向XX公司赔偿,若其所获收益无法弥补XX公司及其子公司损失的,XXX还应补足;任何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1月26日,XXX从XX公司处离职,该日XXX持有XX公司0.1928%的股权、湖南XX公司18%的股权、宁波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7541%的合伙份额、北京花样年华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4.2204%的合伙份额、通过陈X代持韶山XX公司16%的股权、湖南世纪明德研学实践教育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95%的合伙份额。2022年1月19日、1月28日,XXX作为实际控制人先后设立了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湖南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XXX担任湖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从事经营管理行为,并多次代表两公司出席业务活动,如XXX以明德云创始人、董事长身份参加由北京XX公司主办、湖南XX公司承办的“明德云线下大师课”业务活动,从事与XX公司竞争性业务,湖南XX公司经营的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业务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以及北京XX公司经营的教育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等,与XX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湖南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名称中均使用“明德”二字,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两公司与XX公司名称、业务等发生混淆或误认;XXX在XX公司处任职期间,就已经在boss直聘网站为北京XX公司进行招聘,并在招聘页面介绍其身份为“上市公司XX公司联合创始人”;XXX还要求当时在XX公司处任职的王XX、吴XX、李XX等员工,从事北京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的相关业务,并招揽、雇佣上述人员到北京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处工作,导致韶山XX公司、湖南XX公司、湖南世纪明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和人员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至少XXX.85元。此外,通过公开途径获知,XXX通过北京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至少获得收益XXX元人民币。2022年2月26日,XXX出具《承诺书》,确认其投资设立了湖南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并向XX公司承诺自其离职后两年内或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其保证:不从事、开展与XX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15日内完成湖南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或注销程序等。XXX同时承诺,若其每违反上述一项承诺,除依据相关协议承担责任外,还应向XX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截至XX公司提起诉讼之日,XXX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且XXX至今未履行完毕其在离职时向XX公司承诺的配合办理职务变更、结算其应付款项等相关义务。韶山XX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868.999947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16.855176万元,与XXX承诺的税后净利润差额为351.855176万元,由于XXX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其所持有的韶山XX公司股权为零,故XX公司有权依约要求XXX补足税后净利润差额351.855176万元。XXX投资设立并实际控制经营北京XX公司、湖南XX公司,在XX公司处就职期间及离职后持续从事与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以及未完成业绩承诺等行为,严重违反《协议书》以及《承诺书》等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上述协议之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规定,XXX依法依约应承担转让相关股权、赔偿所获收益以及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以及赔偿律师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损失等责任。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XX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XX公司与XXX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了《业绩约定协议书》,现XX公司以XXX存在违约为由,要求XXX承担违约责任,应属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XX公司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XX公司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XX公司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44元(原告北京XX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北京XX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真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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