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海城XX公司向原告徐州XX公司支付租金257,144.00元。二、判令被告海城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起诉时暂计9,900.00元。三、被告海城XX集团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徐州XX公司现因与被告海城XX集团公司、海城XX公司、第三人大连XX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判判结果:
一、被告海城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款人民币257,144.00元及利息(以257,144.00元为基数,自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州XX工程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刘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