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预付款50000元,赔偿违约损失2591.8元(自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6月10日,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的1.3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经协商原告与被告杜XX建立了购买石料的合同关系。后原告将5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徐X。杜XX写了收到50000元的收据,徐X写了收到50000元的收条。协议达成后,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被告方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履行交付石料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返还货款。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建立了购买石料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杜XX取得联系及后续的商谈过程可以看出,是被告杜XX告知原告可以向其出售石头,并且带领原告查看的工地,在原告交付款项后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之后,原告也是与被告杜XX协商货物的具体交付问题。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XX货款50000元,并赔偿损失2434.79元;
二、被告徐X对第一项判决确定被告杜XX返还原告孙XX货款500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