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1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1日,被告马XX驾驶宝骏牌小型机动车(皖SFXXXX)由涡阳高炉镇自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029乡道高炉镇王庙村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吴XX驾驶的三轮车撞倒,三轮车乘客原告李XX受伤。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中心处理,认定驾驶员马XX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X被送往涡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花费298元。3月24日,原告在谯城区吴XX外科诊所使用骨科器材完成治疗。李XX治疗康复后,原告李XX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XX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李XX构成轻伤二级,损伤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因此,原告李紫璇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合计:314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