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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侵权

发布者:陈超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1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1日,被告马XX驾驶宝骏牌小型机动车(SFXXXX)由涡阳高炉镇自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029乡道高炉镇王庙村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吴XX驾驶的三轮车撞倒,三轮车乘客原告李XX受伤。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中心处理,认定驾驶员马XX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X被送往涡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花费298元。3月24日,原告在谯城区吴XX外科诊所使用骨科器材完成治疗。李XX治疗康复后,原告李XX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XX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李XX构成轻伤二级,损伤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因此,原告李紫璇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合计:31426元

陈超律师,电话:15256189577微信同号。现为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221053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亳州
  • 执业单位: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620********4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