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与小苏是同学,小苏和大苏是父子。2019年6月15日,小苏向兰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在2019年年底清偿,大苏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后因小苏与大苏未按约还款,兰某诉至法院,要求小苏还本付息,要求大苏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小苏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小苏没有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兰某有权要求小苏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关于大苏的担保责任,因借条上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且借条出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大苏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到2020年6月底届满。兰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大苏主张了保证责任,则兰某无权要求大苏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有约定保证人,则应当写明“保证人”身份,并注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人不同,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行使保证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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