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律师 07:00-23:00
李泽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257311399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加班

作者:李泽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8次举报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网友咨询:

  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加班?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当“加班”成为职工方自行表述的自主行为,用人单位既没有要求也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职工方对具体加班的时间、地点、加班小时数、加班内容、加班成果等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职工方提供的证据效力,有时还需综合职工合同履行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单位规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认定加班后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李泽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 13257311399
    •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8326分 (优于94.5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篇 (优于86.4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泽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7707 昨日访问量: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