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洪德律师

段洪德律师部主任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程建筑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3:59

  • 咨询热线:15078862255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

发布者:段洪德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19人看过


       发包人公司申请再审认为B公司、C公司拖欠已付工程款3900余万元发票而有权拒绝继续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发包人公司不能以B公司、C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发包人公司关于B公司、C公司未开具发票而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714号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南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07886225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8161

  • 昨日访问量

    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段洪德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