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公司申请再审认为B公司、C公司拖欠已付工程款3900余万元发票而有权拒绝继续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发包人公司不能以B公司、C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发包人公司关于B公司、C公司未开具发票而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714号
发包人公司申请再审认为B公司、C公司拖欠已付工程款3900余万元发票而有权拒绝继续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发包人公司不能以B公司、C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发包人公司关于B公司、C公司未开具发票而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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