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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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该负的责任跑不掉

发布者:晏奎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1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成诉背景】
原告陈某诉被告迟某、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A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奎律师、被告迟某、被告A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牌号为沪 XXX 的小型轿车所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医疗费人民币74,001.0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280 元、营养费 6,000 元、护理费 18,647.30 元、误工费 23,160 元、残疾赔偿金 773,112.8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88,114.01 元、鉴定费1,300 元、交通费 2,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 元。
以上各项损失,由被告A上海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A上海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迟某赔偿。

【调解过程】

两被告辩称,其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具体赔偿可以协商解决。

【协议结果】

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某 754,188.30 元,与其先行垫付的 18,000 元相抵,余款人民币 736,188.30 元由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4 6 8 日前赔付原告陈某;

二、原告陈某应于 2024 6 8 日前返还被告迟某垫付款人民币 56,123 元;

三、综合上述第一、二项,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2468日前赔付原告陈某人民币680,065.30元,该款由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汇付至原告陈某银行账户、代原告陈某返还被告迟某人民币 56,123 元,该款由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4 6 8 日前给付被告迟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1,162 元,按四分之一收取 2,790.50 元,由被告迟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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