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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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车祸致脑震荡、流产,保险公司不想赔付?

发布者:晏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7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31日9时30分,王某驾驶鄂FF××**号小型客车沿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鹤路小学门口时,与沿襄阳市樊城区刘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人行横道胡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受伤后至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于2021年6月30日行人工流产术),支出医疗费20684.88元,其中王某垫付3523.52元。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妊娠早期等。出院医嘱为:1、休息二周,适当活动;2、妇科建议到妇产科复查;3、不适随诊。胡某系湖南M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副经理,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28日因本次交通事故误工,扣发误工工资4760元。鄂FF××**号小型轿车在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084.88元;二、原告胡某在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同时,向被告王某返还垫付款3523.52元;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上诉理由之外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诉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在原判基础上少承30722.89元。
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观点】

关于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被上诉人胡某的病历资料仅反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胡某流产的治疗费6408元不应支持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记录分析,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未查明并且进行了颅脑CT和全腹CT等检查,由于胡某出现头晕头痛恶心等反应,医疗机构根据检查建议行诊刮术,由此造成了胡某人流医疗费用的支出,故一审结合诊疗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判决医疗费适当,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胡某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虽不构成伤残,但根据其病情采取的人流手术必然导致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20000元适当,对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胡某营养费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系汇总胡某颅脑损伤的诊疗出具的医嘱建议,但人流手术必然造成孕妇人身损害后果,一审结合诊疗记录等证据对胡某营养费予以认定,判决营养费880元适当,对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胡某主张的护理费应以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胡某一审提交了家政公司出具的护理费增值税发票、家政服务合同及护理人资料,证实胡某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4天期间,雇请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护理,按照每天200元支付护理报酬,一审法院根据胡某提交的证据,对胡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800元予以认定,判决适当,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元,由上诉人Y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晏奎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本人毕业于国内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法律知识储备丰富。至今从事律师工作1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