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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目睹前女友与现任同居后自杀,法院判了

作者: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2次举报
2024-01-12


为了挽回感情,小陈在分手后的3个月里,先后22次发送“1314”、“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小美收下了红包,也给小陈的心里留下了一丝希望。

小陈父母认为小美是导致儿子自杀的直接原因,起诉索赔51万。小美是否需要为小陈的自杀负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里给出了答案。

挽回感情失败后跳楼自杀

2022年6月23日,小陈与小美双方父母因彩礼数额存在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分手时双方对此前购买的房屋进行处分,房屋归小陈所有,小陈补偿小美装修款15万,小陈已支付8万元。

本以为挽回感情有望的小陈,却发现,分手后的小美又找了新男友。

之所以会住在对方的房子里,小美解释,她是因为小陈要去外地工作,应他要求搬过去居住,以防设备老旧。而2022年9月11日,小陈外出工作1个月后回到柳州,称没有地方居住,于是她将自己位于另一处的房屋钥匙交给了小陈。

2022年9月21日凌晨4点左右,小陈又发给其母亲发微信,表达了自杀的想法以及交代后事。

法院审理查明,从2022年9月21日4时16分到至5时01分,小美与小陈4次通话,通话时长21分30秒。6时31分拨打报警电话,小陈跳楼前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公安民警劝阻无效后,小陈跳楼。

法院:无法律责任,但处理感情纠纷确有不妥

小美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鱼峰区法院用长达1500余字进行了详细阐述。

法院审理认为,小美与小陈从小一起长大、一起读书,多年的相识相知,确定了恋爱关系、购买了住房,到了谈婚论嫁的关键时期,由于双方父母因彩礼问题产生分歧,小美向小陈提出分手,小陈处于无奈,虽然答应与小美分手,但仍以最大的诚意挽留小美,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15日就有22次向被告小美发“52.00”、“131.4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其中,9月9日当天发了15次之多,并在红包说明中称呼暧昧,在其出差期间还将房屋交给小美居住。2022年9月4日,小陈与小美微信聊天得知小美另有新欢,但不相信是真的,到了9月17日微信聊天得到确认。9月20日18时30分至9月21日凌晨2时31分,小陈对小美进行跟踪窥视,知道小美与男朋友双双出入并同居在其房屋,小陈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其种种努力已无法挽回小美回到自己的身边,致使情绪失控,9月21日2时52分,小陈回到小美的房子处编写微信遗言发给小美和自己的母亲,交待后事,实施自杀行为,当小美从小陈微信遗言和母亲电话得知小陈要自杀,小美尽全力多方寻找,终于在自已的住处找到小陈,试图通过安抚、劝导的方法让小陈放弃自杀的念头,因此,未告知小陈父母前来帮助劝导,当劝导无效后,采取报警求助的方法并无过错。

在双方分手后,小美有另找恋人的自由,小陈也有另找新欢的自由,但小陈真实诚意挽回无效后,认为希望完全破灭,导致小陈悲观自杀,小陈作为一个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生命的珍贵和自杀产生的严重后果,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而选择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小陈父母请求小美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的5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根据法律精神和公平责任原则和见危施救的道德责任要求,小美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小美在处理情感纠纷时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如分手后不该收取小陈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不该到小陈的房屋居住,在有新恋人时仍保持与小陈的暧昧关系等。小美的上述行为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该行为与小陈自杀身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小美适当补偿小陈父母2万元


吴国公,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8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1986年参加全国首次律师资格考试获通过,取得律师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71
  • 擅长领域: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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