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被告祖母,因原告年事已高,对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存在误解,在被告多次诱导的情况下,原告将名下一套房屋无偿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子女得知后,向原告解释说明,原告遂要求被告将该房屋退还,被告不同意,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双方律师及法官调解,被告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过户的全部费用;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应当尽可能协商处理,不仅能解决纠纷,还可以尽量不伤害亲属之间的感情。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保障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
周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