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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陷阱多,快速致“负”人财两空

作者:吴迪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次举报

近期,由迪丽热巴和佟大为主演的电视剧《公诉》掀起一波收视热潮。该剧将镜头对准“网络犯罪”,以全国检察机关惩办的新型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为原型,揭露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或平台实施犯罪的真相和危害。其中,最令人防不胜防的莫过于经过多重包装的网络赌博。


剧情回顾


剧中,陈永刚原本有着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温柔贤惠,女儿甜美可爱。然而,他却因沉迷赌球欠下巨额债务,甚至前一分钟还在家宴的饭桌上发誓再也不参与网上赌球了,后一秒就躲进卧室下了注,他总想着用赢到的钱偿还自己欠下的赌债,结果却越陷越深。那么,让陈永刚深陷其中的“网络赌球”是如何让其倾家荡产的?“网络赌球”与赌博罪又有什么关联?



网络赌球是如何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网络赌球行为、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球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剧中陈永刚参与的网络赌球方式是“代为结算”,即平台自己坐庄,构建赌博平台,招揽层层代理,由代理们组建社交群,发布参赌信息,再私聊交易。赌资一般由代理通过各种渠道汇入庄家账户中,而代理则会从赌资中抽取所谓的“劳务费”。这种交易方式主要以从中抽水、对赌、诈骗等方式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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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赌球是否构成赌博罪?


认定赌博罪需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不以赌博罪论处。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赌球参与者以赌博为业,或者招揽多人赌球、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结伙聚众赌博,则构成赌博罪。如果建立微信群等通信群组作为赌博场所,将线下赌场转移到线上“虚拟场所”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则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出于猎奇心理去“尝试”赌博,更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而越陷越深,从“小赌怡情”发展到赌博上瘾的案例比比皆是,为了家庭和自己的人生,一定要提高警惕,远离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选择合法、健康、积极向上的娱乐方式。如果体育爱好者想参与相关赛事的竞猜活动,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中国体育彩票、中国福利彩票等获得合法许可的公益性彩票。如遇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来源:东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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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迪律师,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侵权、借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案件,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宜昌)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