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XX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蔡XX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两组证据仅能证明2019年11月8日李荟向蔡XX出具12万元借条中真实出借人为蔡XX,该款项已经偿还完毕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本案款项中包含该12万元以及李XX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承诺的还款系针对该12万元;蔡XX对于证据三、四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