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德宇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021883699
咨询时间:06:00-23:00 服务地区

男子私闯水库玩摩托艇溺亡家属索128万,结果如何?

作者:祝德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次举报

728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布一案件。2021年夏天,刘某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致其溺水身亡。事后,刘某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公共区域管理者在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而不是营利性的公共场所。

本案中,刘某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因侧翻导致溺亡。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清楚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的危险性,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而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是营利性的公共场所,且水库管理者在事发前,已经在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诉求。

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自己就是自己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无论何时都应当牢记安全第一,切莫因为一时疏忽,酿成不必要的悲剧!


祝德宇律师 已认证
  • 18021883699
  • 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864分 (优于98.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0篇 (优于82.55%的律师)

版权所有:祝德宇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750 昨日访问量: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