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祝德宇律师擅长处理多方主体的复杂工程侵权纠纷,面对巨额连带赔偿起诉,能够抽丝剥茧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找准当事人的角色定位与责任边界,帮当事人摆脱不该承担的巨额债务。
一、案件背景
某建设企业承接桥梁工程项目,项目实际由多方人员参与施工。祝律师的当事人签署了一份三方付款协议,仅参与约定工程款拨付、工程相关欠款风险预留事宜。 后续该建设企业因项目中发票不合规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实际支出六十余万元。该企业将包括我方当事人在内的多名个人及多家公司一并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与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我方当事人属于工程合伙施工人员,应当对票据问题带来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付义务。
二、诉讼过程
本案属于多方参与的工程类侵权纠纷,涉案被告众多,诉讼前期还经过管辖异议上诉,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需要对六十多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接受委托之后,祝德宇律师仔细梳理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抓住核心事实:我方当事人仅仅签署三方付款协议,协议当中只约定工程款结算、保证金预留,并没有约定当事人负有审核、提供发票的义务。当事人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虚开、提供问题发票的行为,对于不合规票据一事不存在主观过错。 庭审中律师重点提出几点代理意见:第一,我方当事人不是案涉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没有提供、审核票据的合同义务;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参与问题发票的相关操作,对税务损失不存在过错行为;第三,原告本身是法定纳税义务人,负有发票审查义务,税务处罚是针对原告自身涉税违法行为作出,该类损失不能简单转嫁给其他民事主体。同时结合侵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论证当事人行为和原告税务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满足侵权赔偿的条件。法庭充分采纳我方的抗辩观点。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其自身作为纳税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不属于民事侵权保护的财产权益,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款项,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价值】
工程施工中很多人仅仅签一份结算、付款类协议,就被卷入大额索赔。很多当事人会觉得签过字就要担责,但并非签字就要承担连带赔偿。祝德宇律师办理本案关键就是区分协议约定内容,分清 “签字确认工程款” 和 “承担票据侵权责任” 两者边界,从侵权四要件角度拆解原告诉求,帮助当事人彻底甩掉巨额连带赔偿风险。
